The Beginni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设置零售点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政府确定的非法建筑;
(三)中小学校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50米范围内区域;
(四)经营鞭炮、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博物馆、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在1年内再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在3年内再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再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利用自动售货柜、机销售烟草制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或不予发证的情形。
>>潍坊潍城区烟草零售点具备条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