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一、产前检查费用
1.参保女职工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550元。
2.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的50%享受产前检查费补助。
二、生育医疗费用
1.参保女职工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二级及以下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3000元;剖宫产,二级及以下医院3400元、三级医院5300元。
2.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参保职工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门诊定额支付标准为: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60元,门诊人工流产同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72元;
3.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一级医院37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430元。
4.住院定额支付标准为:住院人工引产手术,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600元;双侧输卵管节育术700元,输精管绝育术350元,复通手术350元。
四、生育津贴
1.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98天。
2.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即≤112天)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15天;
5.怀孕4个月以上(即>112天)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42天。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