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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
1. 申请人有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已经购买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记录;
2. 申请人已经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者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并且购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 申请人的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2年的;
4. 申请人离婚不满1年的;
5. 其他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各区县出经适房申请公告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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