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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条件如下五点: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淄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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