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保障对象: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认定标准: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四)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