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租房申请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二)初审。
1、由社区居委会经办人、负责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审核表上签字盖章。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申请人信息输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送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三)复审。
1、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低收入、城市低保家庭提交的住房等材料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交的收入、住房等材料的审核,并将低收入、城市低保家庭提交的收入等材料报至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材料报至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3、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区政府网站或区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将申请人信息输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材料报至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四)核准。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户籍、收入等综合情况的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经会审,符合条件的在济宁日报或济宁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输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纳入轮候范围。
前款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审核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引进的人才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管辖范围汇总后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二)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部门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三)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信息的审核。属区管理的用人单位,还应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输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区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输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会审,符合条件的在济宁日报或济宁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前款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审核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管辖范围汇总后分别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复审、公示等程序与外来务工人员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