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基本存款账户申请资料
①存款人身份证件资料: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②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2.专用存款账户申请资料
①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部资料;
②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③根据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④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
⑤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单位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3.临时存款账户申请资料
存款人应提供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纳入预算管理的临时机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存款人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
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