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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由孤儿和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孤儿应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深入孤儿和困境儿童所在社区(村居)和家庭进行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后,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自审批下个月起享受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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