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登记补办: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狂犬病免疫证。
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狂犬病免疫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或补植。
登记注销变更:
在重点管理区内,登记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或者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改变联系方式、放弃饲养并妥善处理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地点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管理费用: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导盲、扶助、辅助犬只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