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出示、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4050”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申请人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申请书1份;
(5)《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6)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
(7)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一户两代”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失业另一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申请书1份;
(5)《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有关部门出具未就业证明);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5、“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需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6)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2份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另一方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享受低保”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申请人《低保证》及复印件2份;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