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泰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比例:8.00%
个人比例:2.00%
拓展: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非参保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工(公)负伤或工(公)伤旧病复发,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弱视、斜视、血管瘤等为了美容、整形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六)在境外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各种健康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医疗事故、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各种不孕不育和性功能障碍以及因性传播疾病治疗,引、流产等计划生育及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爆发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