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规定执行。
除本通知规定的全额及定额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二、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
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三、困难人员的2023年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时间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特殊困难人员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权益
1.集中征缴期内,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
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
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贵州2023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匹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匹配到位的,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自行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