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职工医保补贴标准如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部分自付部分,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帮助解决。
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应当高于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1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应当高于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5%。
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或当地有关规定的部分,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予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具体补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自2022年起每两年递增30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 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参照当地相应的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
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