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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医保参保人异地就医政策详情 聊城市医保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4 2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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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异地就医政策详情如下:

  一、异地就医执行标准

  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

  注意:1.在外地生育的不能通过备案实现联网报销,需要到参保地进行报销。2.意外伤害等导致的疾病,不能进行备案联网结算。需医保部门调查外伤原因并符合报销条件时方可报销。相关患者可电话联系或到参保地医保部门进行备案,个人全额垫付费用,持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部门进行报销。

  二、本地参保现行政策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600、10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适当提高,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支付比例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储限额累计为30万元,累计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医保、个人各承担70%、30%,上不封顶。

  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乡镇卫生院100元本市执行)、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乡镇卫生院90%本市执行);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60%。

  三、转外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异地就医人员分类调整为两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

  结算方式:

  1.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需备案后,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3.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不备案直接联网结算,省外须备案。

  (一)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政策: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等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再按照本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备案渠道: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不备案直接联网结算,省外须备案。

  省外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渠道办理:

  (1)各县(市区)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基层医保工作站办理备案;

  (2)通过医保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鲁医保小程序(在支付宝、微信中搜索)网上办、掌上办;

  (3)市县医保部门公布的服务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办理备案。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备案,实行承诺备案制。

  政策: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

  备案渠道:

  (1)各县(市区)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基层医保工作站办理备案,通过经办机构业务窗口等其他途径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时,须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并签字,医保经办机构留存。

  (2)通过医保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鲁医保小程序(在支付宝、微信中搜索)网上办、掌上办;

  注意事项:

  1.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需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居住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自付比例减免,维护补充信息后可以按照本地待遇享受;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报销待遇政策执行;

  2.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超过6个月,未申请终止原异地备案,按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报销待遇政策执行;

  3.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超过6个月,需变更长期异地居住地的,可申请终止原异地备案,根据实际需求重新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4.长期备案满六个月回参保地提交材料,终止备案后可以按照本地待遇享受;

  5.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备案告知书

  1.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2.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3.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办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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