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应由借款人提供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如下:
(1)《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4)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商品房购房合同;
(7)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8)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9)个人资信证明(在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材料也可以咨询贷款银行,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2、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如下:
(1)《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4)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商品房购房合同;
(7)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8)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9)个人资信证明(在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
(13)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账户的首付款证明。
3、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据)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
4、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单位及借款人除应提供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份: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立项批复;
2.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
5、棚户区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由建设单位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新建自住住房政策办理项目准入后,回迁职工除提供“回迁安置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外,还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