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临沂居民医保报销待遇一览
一、住院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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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费用报销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新参保的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20元。连续参保的年度报销限额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报销限额合并使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结余部分不予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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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育费用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自然顺产每人8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每人1000元定额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经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认定的以下32个规定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居民,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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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病保险政策
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含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之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年度内累计)的,按照1.2万元至10万元50%、10万元至20万元60%、20万元至30万元70%、30万元以上部分75%比例给予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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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醉驾、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非功能性整形、整容、减肥、增高等各类矫形类手术以及验光配镜、视光矫正发生的费用;
(六)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会诊费、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费用、收费票据中注有“其他”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