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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港开发区新就业无房租房补贴标准及条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6 02:02:18
The Beginning

  东营港开发区新就业无房租房补贴标准及条件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地首次就业(须全职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工作)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在我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市范围均予承认。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其父母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有住房的,视为有房。

  本方案所称家庭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和其未婚子女为主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阶段性租赁补贴是对已发生租赁行为期间的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具体补贴标准为:

  大专(高职)及以下300元/月,本科35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450元/月。以上学历均指全日制学历。

  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由单位统一申报,填写《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承诺授权书。申报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区受理部门提报上季度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需提报资料如下: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4.公积金证明;

  5.住房查询证明;

  6.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7.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报。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一般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个人单独申报。

  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申请人信息,组织入户调查。仙河镇辖区内企业或个人向仙河镇提出初审申请,滨海精细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新材料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辖区内企业或个人向园区管理中心提出初审申请,港区内企业或个人向综合服务局提出初审申请。

  (二)资料审查。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在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其中,综合服务局负责审查新就业登记、社保缴纳、预售房产网签备案和相关人才补贴政策情况;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公积金缴纳、现房网签备案、享受租赁补贴情况等进行核查。如有必要,可现场核查。审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员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三)补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由财政金融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每季度首月15日前发放上季度的补贴,直接支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五、动态管理

  被保障家庭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住址、婚姻、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复核,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被保障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被保障人及用人单位记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

  六、资金保障

  阶段性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金融局统筹,协同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本方案适用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THE END

TAG:住房  申请人  东营  初审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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