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指南
申请对象
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
4.属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5.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6.属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的,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户口簿法定劳动年龄内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
7.属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农民的,需提供土地被征用证明材料。
8.属重点优抚人员的,需提供优抚对象优待证。
9.属退役士兵的,需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10.属刑满释放人员的,需提供释放证明书。
11.属戒毒康复人员的,需提供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12.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需提供康复证明。
13.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需提供申请之日3个月内由医院出具并盖章的疾病诊断书。
14.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申请方式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76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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