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国内居民办理离婚登记须知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离婚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和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户口簿、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身份证回执不予办理);
2、本人的结婚证。如两本结婚证已丢失的,当事人须提供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并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书面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须作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面前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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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东 6 号,办公电话:3399520、3399513
备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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