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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办理指南(事业法人登记机关)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6 12:28:26
The Beginning

办理条件

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必要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申请单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3)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名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场所;

5)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6)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完备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予批准

1)申请单位不符合事业单位性质;

2)申请单位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申请单位名称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4)申请单位不具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5)申请单位无法提交完备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THE END

TAG:宋体  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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