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标准:
1.标准厂房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建设审批手续,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除因满足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的要求原因外,每宗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不小于2.0,每栋标准厂房的层数应为4层(含)以上。涉及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层数折算应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82号)相关规定为准。
3.专门规划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建成的标准厂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销售、转让、出租给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自用面积少于30%。
(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
(3)标准厂房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标准厂房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4)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供气管网、安全、消防、海绵城市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