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
1、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茂名市中心城区(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工作:
(二)申请人年满25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本市市辖区居民户籍,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满2年: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四)申请人经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茂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硕士或以上学历和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市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2、申请材料
①茂名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公租房申请审核审批表;
②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和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③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④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流程
1、到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审批表》(或在茂名市房产管理局网下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交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茂南区、茂港区的申请人,分别到市房产管理局茂南分局、茂港分局办理申请手续。
2、市区公租房审核审批工作由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经初步审核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分别在茂名日报、茂名市人民政府网和茂名市房产管理局网及申请人所在街道办(或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4、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以真实姓名书面向茂名市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审核小组将重新核定;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茂名市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障手续。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申请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4、办理地点
茂名市房产管理局信息中心
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即茂名市房产管理局10楼物业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