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异地就医的条件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因疾病需要异地诊治的人员。
5、急诊人员:包括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统筹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及在异地探亲、旅游、出差途中,在门、急诊就医后根据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意见需立即住院治疗的。
(二)异地就医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异地就医人员备案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含电子医保凭证)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安置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可提供个人承诺书。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住地居住证或暂住证或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常住地居委会证明等),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可提供个人承诺书。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派出单位开具的常驻异地工作证明或工作合同,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可提供个人承诺书。
4、异地转诊人员:具有转诊资质的本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外就医的,需提供居住地或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需回户籍地医疗机构就医的,无需经本地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仅需提供参保人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和疾病证明资料即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5、急诊人员:门、急诊诊断证明资料。
(三)备案流程
1、参保人应在入院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工作。异地转诊人员先由本市具有转诊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材料,然后凭资料到市内任一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或将资料传真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科室、或通过国家医保APP、微信小程序“粤医保”等上传资料至医保信息系统,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为参保人将备案资料录入信息系统。
2、急诊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直接将备案所需资料通过医保经办窗口、电话传真、国家医保APP、微信小程序“粤医保”等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为参保人将备案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急诊人员须在出院前补办备案手续,出院结算后不得补办备案手续。
(四)备案有效期
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起始时间从备案成功的当日开始计算。急诊入院后补办备案的,备案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入院日期。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当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结束后,异地就医备案自动失效。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