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颁发的专家证书或省(部)级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家证明材料;
(3)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二)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地级市以上科技局认定的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证书或专利证;
(3)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属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四)属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或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证明材料;
(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五)属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与原件一致的省、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的文件复印件;
(3)相关技术人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