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封面及表中第3至10页中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保障类别、批次、受理编号、市区轮候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11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区民政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表格填写一式一份。
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家庭成员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填写。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各一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各一份;
4.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生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及未再婚承诺,适婚年龄未婚的出具未婚承诺;
5.现住房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明材料)、非低保家庭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承诺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住房产权证、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身份证;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情况下提供由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7.收入证明材料∶属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出具由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低保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出具的当年度发放金额证明;失业人员需提供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需提供在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打印的养老保险金发放凭证;非城镇户籍人员需出具在户籍所在地的农田及收入情况;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
9.申请家庭成员个人缴纳五险一金的,提供缴纳证明;
10.其它根据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将对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取得造成影响。
六、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以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等方式获取保障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保障资格,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