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桂林市叠彩区退役军人优待证申领指南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
(一)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出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受理申请:
1.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属于限制受理情形的申请人应向所在村(社区)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村(社区)逐级上报至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不定期组织审议团对申请人的情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议,审议团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建议,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出具确认审议结果的《意见书》,申请人凭借《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前往所在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有限制受理情形的申请人,户籍地不是广西的,不予受理。
对故意瞒报、隐匿限制受理情形申请优待证,未发证的,及时终止发证流程;已发证的,应立即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申请报送资料地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向户籍地或常住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三、向常住地(非叠彩户籍)申请发放优待证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之日前在叠彩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1年及以上;
(二)本人持有叠彩区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
不受理持有叠彩区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对象的申请。
四、申请发放优待证的省份
申请人原则上应申请户籍地所在省份发放的优待证,考虑到常住的情况及后续优待证的送达,不接受在户籍地所在省份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常住地申请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
五、优待证类别和申请数量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每名申请人最多申请1类优待证。符合申领多个类别优待证对象,可根据意愿选择申请其中1类优待证。
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省份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地发放优待证。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六、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请流程
(一)申请对象填写电子版《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将填写好的信息表发回所属村(社区);无法填写电子版信息表的,到所属村(社区)领取纸质版进行填写。
(二)申请对象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1.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须着深色有领衣服拍摄);
2.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3.入伍登记表(男性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复印件;
4.退伍军人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转业证(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复印件;
备注:入伍、退伍、立功受奖等材料可到档案所在地复印,档案在外地的可联系保管单位通过传真、邮寄、拍照等方式提供,同时加盖保管单位公章、复印人签字;
6.“三属”提供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复印件;
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7.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书面委托书原件等证件或材料。
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8.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上交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录入优待证管理系统。
(四)申请对象提交材料后约10个工作日左右到所属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将系统生成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表》及《优待证关联银行借记卡信息确认书》签字确认,再由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传系统优待证管理系统。
(五)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核实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在系统中注明原因并退回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修改完善后再按程序重新提交。
(六)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在系统中注明原因并逐级退回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修改完善后再按程序重新提交。
(七)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在系统中操作同意备案,生成制证数据,发送至银行进行金融核验,进入制证程序。
(八)优待证制发合作银行核验通过后,将有关数据发送至优待证制证厂家。优待证制证厂家完成制证,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优待证寄送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相应的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优待证,送达优待证时,工作人员应协助申请人当面检查优待证证面信息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请领取人签字,并及时在系统中做好登记。
如发现证面信息有误,受理申请的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收回优待证、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情况,同时启动换卡流程。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上申请人的,需将优待证逐级上交至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规定登记销毁。
(九)激活银行卡功能。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知持卡人到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集中办理,引导持卡人激活银行卡功能。不能参加集中办理的,应告知持卡人到银行自行办理激活;申领对象确有行动不便的,银行应提供上门激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