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
在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
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最近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城镇家庭成员。
四.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
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村家庭成员。
五.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七.残疾人员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八.军队退役人员
持有部队退役证件的人员。
九.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由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
十.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十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是指持有效征地证明,因土地被征用失去生产资料而造成失业的人员。
注: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也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