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人员密集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三)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封闭式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商场、宾馆、饭店、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
(六)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限制携带犬只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或者说明。
因执行公务、导盲等需要,可以携带犬只进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