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的,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除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等特殊原因外,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自2020年7月1日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可网上申请。
如何网上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登陆“掌上12333”APP、国家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和支付宝,进行网上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我市本年度退役的军人退役后需先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由安置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人退役一件事”综合窗口受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入账凭证信息,以上材料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窗口邮寄至安置地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