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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温州最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2022年温州最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解读)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9 04:44:15
The Beginning

  

  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我市“十万工匠培育工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要求和部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补贴项目

  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制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师带徒培训、创业培训。

  (一)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为主要补贴依据的培训。

  1.补贴标准。

  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证书类型和等级给予补贴:

  初级工(五级)1000 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2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专项能力初级证书、高级证书分别按600元/人、800元/人给予补贴,以上培训补贴标准均含鉴定费(详见附件1: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时点为准),补贴标准在补贴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

  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本补贴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实施动态调整,适时在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目录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具体以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发布为准。

  2.补贴对象及申领程序

  (1)个人。个人一般应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通过评价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参加市区失业保险且培训开班备案时仍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②具有市区户籍或在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未参加市区失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③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其他城乡劳动者(需提供相关证明);

  ④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生,下同)。

  其申领程序为:

  ①机构代为申报。

  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职业培训机构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补助学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已激活金融借记功能,可共享获取,下同)等材料,统一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代为申请补贴,人力社保部门按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将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

  ②个人直接申领。

  市区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通过自学途径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的50%给予补贴,由个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等材料,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市区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参加区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且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向竞赛组织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参加市级(含)以上技能竞赛且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向竞赛选送地或组织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

  (2)企业。

  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直接补贴企业,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名册等材料,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3)院校。

  组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须提供学籍证明,下同)通过培训评价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的50%补贴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不再发放个人补贴。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学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等材料,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二)项目制培训

  项目制培训是指除国家职业资格、专项能力、已备案登记的职业技能等级外的国家职业目录分类大典中设立的职业(工种)且以培训合格证书为主要补贴依据的培训。项目制培训的范围项目名称一般按国家职业目录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细类名称进行规范。

  项目制培训一般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可委托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具体承办培训。

  1.补贴标准。

  项目制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5元、不超过2000元进行补贴;其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补贴500元/人、复审培训补贴100元/人;退役军人、残疾人、农创客等列入补贴的培训内容范围由市退役军人、市残联、市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市财政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并制定相关培训计划方案。项目制培训直接补贴培训承办主体。

  2.补贴对象及申领程序

  (1)企业。

  经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对本企业职工开展项目制培训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所列企业和相关特定企业。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培训授课视频(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分钟,下同)等材料,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2)机构。

  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承办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培训授课视频等材料,向委托其开展项目制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申领补贴。

  (3)院校。

  组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市区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项目制培训的高等院校。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培训授课视频等材料,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三)岗前技能培训

  1.企业岗前技能培训。

  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新录用员工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企业岗位实际,主要围绕岗位履职必需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操作技术、企业文化等,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总课时不少于8课时(1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补贴企业。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签到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等材料,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2.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

  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家政从业人员,按照岗位实际开展针对性培训,主要围绕岗位履职必需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操作、基本法律知识等内容开展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总课时不少于8课时(1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补贴机构。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签到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等材料,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是指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培养对象分为职工学徒和学生学徒。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学徒类型进行补贴。

  职工学徒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低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高于4000元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的60%和4000元比较,按就高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支付。学生学徒补贴金额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授课视频、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其中,属于学生学徒的,应提供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五)以师带徒培训

  以师带徒培训是指县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含依托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的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结合工作室职业项目工种面向本企业或本行业开展以师带徒培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补贴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培训每期带徒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每年不超过4期。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培训(带徒)计划备案表、带徒协议书(包括带徒内容、人数、期限、目标、师徒权责等内容)、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等材料,由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六)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指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在温高校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生)、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包括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主要针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者)、网上创业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或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创业培训创新试点项目等,培训学员当年度只可报名参加其中一项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学员不可再重复报名参训,一般每班不超过50人。

  创业培训直接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实施机构,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培训。参加SYB、I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在温州实现创业就业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网上创业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在温州实现创业就业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培训后实现创业就业分为创办企业和自谋职业两种形式;前者要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者是指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或在社区举办非正规就业组织(提供证明并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依据,不限险种)。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上述标准7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实行考培分离,由备案地人社部门组织督导开展创业考评工作。

  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培训授课视频等材料,向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二、补贴审核拨付

  (一)材料受理。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对象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二)审核公示。

  受理补贴申请的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复核,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共享或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在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人数、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三)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四)补贴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单位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其中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受理的项目制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凭《温州市项目制培训资金申请表》及收款收据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至其单位账户,再由行业主管部门转拨补贴资金给申请对象。


  三、培训监督管理

  (一)开班备案制度。

  企业、大师工作室、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创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以下简称“培训主体”)应按规定开展培训,培训实行“先备案、后开班”制度,培训主体一般应在培训班开班前2日(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可灵活备案)将《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课程安排、学员名册,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上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无特殊情况未备案的,不予安排职业资格鉴定认定或考核,不得享受培训补贴。培训主体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培训计划安排组织培训,培训计划如有调整的,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备,规范办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培训机构管理。

  经市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或项目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制培训(高等院校)、创业培训的招生培训活动前,应按规定提前向所辖人力社保部门报备,并明确培训工种、培训对象、招生计划、收费情况、师资情况、培训课程等内容。培训一般应在职业培训机构原经审批或备案登记的培训场所内开展,因特殊情况借用其他场所开展培训的,应经开班备案地人社部门同意。

  跨区域开展招生培训的,需经培训机构原管辖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再向招生培训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开班备案,并接受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督。对温州市域范围内可开展的评价工种,原则上均需在市域内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引进市域外的省级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应经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由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开班备案证明”。

  培训主体应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注重保存培训授课视频,建立培训台账,台账保存期至少为五年,确保可追溯,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检查监督。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具体承办机构,不可将培训业务转包第三方,一经发现存在转包情况,按职业培训监管有关规定处理。

  (三)培训资金渠道。

  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要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职业培训补贴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列支,专账资金无结余的,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市本级、各区培训资金分别列支;市区企业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岗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和新型学徒制补贴由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地的培训资金列支;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开班备案地的培训资金列支;以师带徒培训补贴由大师工作室所依托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的培训资金列支;市本级、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补贴分别由市本级、所在地的区级培训资金列支,其他项目制培训补贴由培训开班备案地的培训资金列支;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培训补贴由市本级培训资金列支;洞头区的培训补贴由洞头区培训资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培训重点

  各地应做好地方技能人才队伍发展与《“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对接,围绕“浙派工匠”民生实事和“十万工匠培育工程”,立足我市产业和民生发展需要,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一要围绕“提高技能人才占比”目标,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认定,以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为主体,积极引导劳动者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二要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联动发挥行业部门职责,对青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妇女、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做好专项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竞争力。结合“一老一小”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打造“一县一品牌”“一乡一特色”等技能人才培育新格局,不断开发一批适应经济发展和技能需求的专项能力或项目制培训。

  三要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先进制造业技术工人,着力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和现代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全民数字技能培训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培训。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技能增收助力“扩中”“提低”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瓯越工匠培育工程有效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与经信、教育、商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退役军人、妇联、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总培训人员信息和数据,实现一网比对、一网归集、一网统计。

  (三)规范资金使用。

  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对补贴项目之间有重复的,坚决杜绝重复培训、多头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或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进行培训报名注册,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已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申请)。

  对组织项目制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和“谁培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划拨和培训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数向同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年度培训预算资金。年底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培训人数、补贴金额汇总统计后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

  经信、教育、商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退役军人、妇联、残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各自牵头实施的培训补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经办流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

  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培训班的日常监管,由受理备案的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各地要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开展培训质量监管,培训主体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培训主管单位追回其非法所得,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将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并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中的培训对象原则上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各区可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市区户籍人员(不设年龄上限)纳入补贴对象;其他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政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确需放宽年龄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商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确定。

  (二)本办法所称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职业项目(工种)内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浙江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我市企业、院校及其他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核发并经浙江省省级、温州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施机构。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具备培训能力和经营项目的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培训能力和经营项目的其他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施机构是日常开展创业培训的实体机构,包括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具备创业培训项目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备培训条件、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且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普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市级以上科创孵化基地等实体。

  (四)本办法中用工企业为劳务派遣员工开展培训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应在人员名单中填写劳务派遣公司名称并上传劳动合同,同时提供并上传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证明(加盖公章)、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转账记录(加盖公章)。劳务派遣企业为本企业工作的员工(未派遣到用工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提供承诺函。

  (五)温州市区按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各县(市)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

  1.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目录

  3.项目制培训工作流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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