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项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61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积极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工作,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财政局同意,决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特项补助。具体如下:
一、特项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具有乐清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项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男方年满60周岁(配偶须年满49周岁以上)或女方年满50周岁;
3.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从未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档次等养老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项补助。
二、特项补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特项补助对象的参保情况;
4.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
三、特项补助发放标准
1.从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档次的符合条件对象,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开始每人每月发放特项补助1400元,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以对象提出申请的当年为起点发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今后特别扶助金政策或标准等情况变化时,适时调整特项补助金(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2.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对象,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未满180个月,需延迟办理退休的,则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开始予以全额补助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其保险年限满180个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项补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
3.开始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档次相关待遇等情形的;
4.户籍迁移到乐清市外的;
5.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认真组织,深入排摸。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
2.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好申报、审核、公示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项补助认定工作。
3.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的随访,及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遇到的困难。
本文件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