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2004年4月全省集中登记前办理的婚姻登记,符合条件的,建议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已有变化的除外);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建议补办结婚证;
3、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与实际不符;婚姻登记证无身份证号等),符合条件的,建议补领婚姻登记证;
4、使用军人证件在浙江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如婚姻登记证上无身份证件号的,建议补领婚姻登记证。
关于离婚证补办
如果你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又符合条件的或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都可以申请补办或补发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虽然不像身份证频繁使用,但是在一些重大事项上需要用到,如:涉及到财产、出境、生育、户口、工作等。目前2004年4月以前的婚姻登记信息无法得到共享应用,容易造成部门和群众办事不便。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信息的规范化管理,省跑改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大数据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应用,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婚姻集中登记以前省内乡镇(街道)办理的婚姻登记证的补证工作,力争在2023年底前做到能补尽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