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人才安居住房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补贴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安居,其配偶和未成年人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若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人才安居条件的,只能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安居保障政策。
申请时,用人单位与人才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不予以受理。
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嘉兴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且未拥有商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租住人才安居住房:
(一)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联审通过后,根据申请对象人才层次及租住标准等提出本区域管理的人才安居住房安排意见并送交当地人才安居住房主管单位,由其根据安排意见提出分配建议并予以网上公示;
(三)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人才安居住房主管单位安排申请对象入住;如房源暂缺的,按人才积分进行轮候,或征得申请对象同意后,租住下一级标准人才安居住房暂时周转;
(四)申请对象因房源暂缺、个人意愿等原因,本人要求租住市本级其他区域人才安居住房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市人力社保局综合考虑申请对象意愿和房源情况提出安排意见,相关区域人力社保部门和人才安居住房主管单位予以落实。
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嘉兴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以依托所在用人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购房补贴;未在嘉兴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且未拥有商品住房的,可以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租房补贴。购房(租房)补贴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审核通过并予以公示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市本级高级人才层次及以上申请补助的,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并予以公示。
(三)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财政部门发放相应的购房(租房)补贴。
货币补贴按照以下方式发放、领取或处置:
(一)购房补贴分两次申领,首次申领金额不超过应补金额的50%,二次申领需在首次申领1年以后且在嘉兴全职工作满3年。领取购房补贴的,在首次申领5年内,该房产不得上市交易。
(二)租房补贴按年度认定、按半年度发放。
(三)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退休除外),自其离职当季度起暂停发放租房补贴。被本市新单位录用后,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货币补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已离开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