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1)要如实填写《洛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洛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2)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三张、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3)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2.县级残联复核。(1)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进行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2)对复核合格的材料,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3)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书原因告知申请人。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1)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2)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要退回材料。(3)对材料审定合格拟发放补贴的,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5)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
(三)公开公示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2)享受两项补贴对象的信息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3)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4)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同时要通过县级政府或民政、残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补贴发放
(1)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族人,自申请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2)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3)县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4)代发金融机构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领取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