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商局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省财政厅、省计委豫财综[2003]27号《关于公布2003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综[2011]9号《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次。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按国内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3、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含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次。
4、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变更登记费: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按照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收取。
6、企业(不含分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50元/次。
7、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20元/户,变更登记每次10元,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10元/户。
8、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企业补(换)执照工本费50元/份;个体工商户补(换)证照10元/户。
9、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