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办理材料要求
办理登记时,婚姻登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登记地所在市户籍的,只需提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关材料;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均非登记地所在市户籍的,除应提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在本市域内的有效居住证;对于身份信息与原婚姻登记材料不一致的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仍需回原受理机关办理。
此外,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地点仍为省民政厅确定的14个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军人的,应继续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男女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离婚再婚的当事人应提供离婚证、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丧偶再婚的当事人提供丧偶证明;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烟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