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与时间
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不含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2014年7月1日及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二、提高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含各县、市、区补助不低于5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新增加每人每月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省、省辖市财政新增加每人每月3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省辖市财政(按6∶4比例分摊)补助,省直管县及省财政直管县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和补发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灵活多样地搞好政策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吸引力。
(三)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缴费档次踊跃参保、长期持续缴费,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