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参保与缴费
1、职工参保后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费年限)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2011年度职工最低缴费基数1332元,职工最高缴费基数6662元。
3、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65元/月。
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5、个人账户基金按月划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以个人本年本年度月缴费基数的2.9%划入;46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个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的3.4%划入(上述含个人缴纳部分);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3.4%划入。
6、依法破产单位,除缴足欠费的医疗保险费外,必须按本市上年度平均退休费,为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才能转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退休人员10年缴费标准28650元/人。
7、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8、医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转往外地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转院,转出后3日内入住所转医院同一病种,按转出转入医疗机构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410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至200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负15%;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1%,个人自负9%;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上述各支付段的基础上增加5%。
4、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100元/年,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