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民族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