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办理条件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二、不可补办的情况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三、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二)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三)《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表格可自行下载,也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助填表机填写打印)
(四)情况说明
1.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2.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五)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六)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四、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的出入境办证大厅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9:00-晚5:00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费用
电子普通护照工本费:160元
加注/次: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