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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年之内拍摄,相片不修改,足资辨识人貌,直 4.5 公分,横 3.5 公分,以头部及肩膀顶端近折,脸部占整张 70 ~ 80 %;人像自头顶至下颚长度不得小于 3.2 公分及超过 3.6 公分,白色背景正面,高彩度且以相纸冲印之彩色半身相片。
2 、严禁合成相片或以“赴台通行证”翻折浮贴使用。
3 、依“台湾身份证”规格为审核规范。
4 、未符合相片送件规定者,一律不收件,请于校正补齐后,再行送件。 (另附相片祥细要求表)
TAG:相片 下颚 不修 相纸 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