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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电源供给期限:
临时用电期限临时用电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临时电源供给条件: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用电。如:市政建设的公路、桥梁、水道修建;煤气管道安装与检修;临时打井抗旱、防风排涝;农业的季节性打场、脱粒;临时用电焊、拍摄电影、露天文艺演出、城市庆祝集会、临时交通事故处理、短期小型集贸市场等可以办理临时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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