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到犬只收容留验场所。
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
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养犬。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