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保缴费和保险政策调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近日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和居民)参保缴费与报销待遇有重大政策调整。现将基本内容解读如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一)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12月。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按规定,居民医保2022年度个人缴费为32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缴费金额为320元,享受医保待遇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缴费的,个人缴费金额为320元,享受医保待遇的日期为缴费后1个月生效;3月1日以后个人参保缴费为930元,享受待遇日期为缴费后1个月生效(今年的过渡期);4月1日后缴费为930元,享受医保待遇的日期为缴费后3个月生效。参保2023年居民医保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12月;2023年1月1日以后缴费的,享受医保待遇日期为缴费后3个月生效。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在此,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职工医保费(尤其需注意单位需按月及时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务必于3月31日缴纳今年1-6月的费用),以避免因缴费不及时而影响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