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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住所地址变更的;
(二)犬只出售、赠与、转让他人的;
(三)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
(四)犬只丢失、死亡的。
温馨提示:
1. 《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 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并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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