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 | 申请事项 | 所需材料 (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 |
(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 ||
户口登记 |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 ||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 |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 ||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 ||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 ||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 |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 ||
3.亲属关系材料。 | ||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 |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 ||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 1.军官证或士官证; | |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 ||
公民收养登记 |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 |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 ||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 ||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 ||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 ||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 |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 |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 |
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 |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 |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 ||
回国(境)定居落户 |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 |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加入中国籍落户 |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 |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 1.居民户口簿; | |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 ||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 |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 ||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 ||
户口注销 | 死亡注销 |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 ||
参军入伍注销 | 1.居民户口簿; | |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 ||
出国(境)定居注销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 ||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 ||
户口迁入(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 | 夫妻投靠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结婚证; | ||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 ||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 ||
子女投靠父母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 ||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 ||
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 ||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 ||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 ||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 ||
收(寄)养迁移 |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 |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
居住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 ||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
租房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 ||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 ||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
人才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 |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大中专学校招生 | 1.学校情况说明; | |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 ||
3.录取通知书; | ||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 |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 |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户口迁出 | 持准迁证 |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大中专学生招生 | 1.录取通知书; | |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大中专学生毕业 | 1.毕业证; | |
2.就业报到证; | ||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学籍 |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 |
2.集体户口登记卡。 |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 ||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 ||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 ||
变更名字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 ||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 ||
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 ||
3.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 ||
其它人员更正出生日期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 ||
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民族 | 2.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 |
变更更正性别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等 | 1.居民户口簿; | |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 ||
居民身份证 | 首次申领身份证 | 居民户口簿 |
换领身份证 |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 |
补领身份证 | 本人申请 | |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 | 本人申请 |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1.出入境证件; | |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材料。 | ||
流动人口居住证 |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 ||
出具证明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2.有效身份证件。 | ||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
2.有效身份证件。 | ||
注销户口证明 | 1.本人或亲属申请; | |
2.有效身份证件。 | ||
亲属关系证明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
2.有效身份证件。 | ||
临时身份证明 |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