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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户籍办理材料一览表(济宁市户籍办公室电话)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4 21:47:06
The Beginning

  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申请事项所需材料 (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
(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户口登记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亲属关系材料。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公民收养登记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定居落户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加入中国籍落户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落户1.居民户口簿;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户口注销死亡注销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参军入伍注销1.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出国(境)定居注销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户口迁入(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夫妻投靠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迁移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居住落户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落户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人才落户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调动和录()用人员迁移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学校招生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迁出持准迁证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招生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毕业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学籍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变更名字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干部更正出生日期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其它人员更正出生日期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变更更正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民族2.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变更更正性别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等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换领身份证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补领身份证本人申请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本人申请
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1.出入境证件;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材料。
流动人口居住证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出具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户口证明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身份证明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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