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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诉讼费用计费标准 济宁市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4 23: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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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救助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诉讼费用更多的详细规定,请您参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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