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申报过程中,应当先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原户口注销信息,发现军人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刑满释放证明、护照或者旅行证与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原户口登记信息恢复户口,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不一致是经过依法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信息登记,并如实记载。对于申请恢复登记的,未查询到原户口注销记录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证明,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按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一、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士官、义务兵现退出现役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或按政策异地安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
2.退役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
5.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1.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2.有近亲属投靠的,需提交被投靠方户口薄、同意落户声明(模板5);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关于放宽易地安置限制规定,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公安部门凭退役证件、落户介绍信予以落户。
二、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注:转改人员落户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9】72号文办理。
三、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五、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退兵或开除军籍的,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能核查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六、回国定居落户
(一)回国(境)定居落户
(1)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2)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二)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七、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地址变迁的,应当向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户口薄;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八、误销恢复户口
(一)因各种原因被错误注销户口的,当事人或派出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2.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件等原始档案材料。
(二)公民因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被注销户口,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留存以下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查处地公安机关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
2.查处地公安机关向原户口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报;
3.查处地公安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九、持证未落恢复户口
因持有的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迁入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2.户口迁移证件。
注: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十、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一)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地址变迁的,应当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薄;
2.释放证明。
(二)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十一、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
2.集体户口簿;
3.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情况。
注: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显要位置公示(模板11),户口补录后,应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存疑人员。
十二、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因长期外出或婚嫁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完善以下材料,确认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补录。一般情况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无户口人员落户公示(模板11);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注:(一)公安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监护机构)书面申请;
2.村居(单位)情况说明;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
4.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结果(限成年无户口人员);
5.全国打拐失踪DNA信息库比对情况;
6.派出所调查报告。
(二)注销地与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商一致的,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按以上程序办理户口恢复登记。
(三)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原籍无法查清的,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登记,派出所调查报告增加外国人非法入境情况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