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报对象及条件:
住房保障主要面向以下群体: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要求的人才。
(一)中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或已婚家庭至少有一方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1年(含)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于33330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于41663元),无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包括在企业中担任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股东等职务);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3年(含)内无住房出售或转让行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契税缴纳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府政策性住房补贴、房改政策及棚户区安置房的保障家庭;
4.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无商业用房,自有唯一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
5.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6.申请家庭成员机动车辆累计购置价格不高于10万元;
7.正在承租县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在退出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后,并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申报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8.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籍或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1663元;
(3)持有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截至提出申请之日不满5年;
(4)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在当地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在当地未租住或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7)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1)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2)在我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全市范围均予承认。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其父母在申请人工作地城区内有住房的,不视为无房。
(3)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4)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申请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1663元;
3.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在当地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在当地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6.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