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x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因私事务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等应邀事务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办理程序
(一) 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 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 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四)在大陆停留的,需本人前往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
办理期限
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